锵有力地道:“尊敬的审判长,我方认为第三人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471万元给被告的,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知情权,也违反公序良俗,带有恶意转移财产性质,应该认定为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涉案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无权单方处分。涉案款项471万元,是原告与第三人两夫妻用所有积蓄购买的股票价款,按照婚姻法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述涉案款项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觉得,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瞒着自己妻子也就是本案的原告,私自将47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人,违反了该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此外。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对47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的关系,并不是按份共有。按照《华夏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第三人赠与被告471万元,根本没有经过共同共有人陈慧英的同意。当然无效。”
“因此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和知情权,应该认定为无效。”
“二是第三人赠与被告471万元,违反公序良俗。从本案的调查来看,被告系有夫之妇,在与前夫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与有妇之夫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关系后,被告多次唆使第三人与原告离婚,以便他们两人结合组建新家庭,被告属蓄意破坏原告家庭和夫妻感情。”
“而且,被告还在已婚状态下。就收受第三人偷偷转移的款项,其行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反而是违反公序良俗,属于受人谴责的婚内出轨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通jian。虽然通jian在我国不算犯罪行为,但也是被人唾弃的不道德行为。在通jian过程中,第三人转移财产给情人,理所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所谓的赠与当然无效。”
“三是第三人私自赠与被告471万元,有故意转移财产的恶意。去年3月,第三人与被告保持通jian。两人密谋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再登记结婚。第三人也付诸实施,多次逼迫原告与其离婚。第三人与被告合谋,将第三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这样在离婚时,原告就分不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出于这样的目的,第三人实施了所谓的赠与被告471万元。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应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四是从本案的审理来看,被告本人也心虚,知道自己的行为不道德,法律不会予以支持和保护。被告于今年1月20日,邀第三人一起飞赴夏门去度假,在登机之前被原告阻拦,原告与第三人在机场发生了剧烈争吵。被告在一旁观看后,立马采取紧急措施转移财产,将自己所在银行的款项全部取走,并且争分夺秒,抢在法院冻结前一秒钟将购买的宝马640过户给他人。”
“从被告人这种恶意转移自身财产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自身心虚,知道拿了第三人转移的471万元,不合法会被退回,所以其故意转移自身财产,拒不履行退还义务。对此,我方要求严惩被告这种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综上,我方认为第三人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71万元赠与被告,违反道德、违反法律、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败坏社会整体风气,理所当然无效,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李超带着无可披靡的霸气,一口气把辩论意见陈述完毕,说得有理有据,道理清楚,令人信服。
林善若对李超竖了大拇指,李超的表现太棒了,辩论意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充分揭露本案第三人与被告关系的本质,所谓“赠与”背后的丑陋,让人听了大受震动。
陈慧英听完,眼泪又止不住地流了下来,李超的辩论意见实在是说到她心坎里去了,将她想说有不会说的意思全部表达出来。
童老爷子也是连连点头,叹道:“李法师,实在厉害啊!一听就很有道理!”童逸低着头,他今天就是被批判的渣男,自己也感觉很没有面子。
而喻可儿已经如坐针毡了,她被李超结结实实地批判了一顿,李超已经将她白莲花的外形完全揭破。喻可儿感觉不妙,道理、法律都没有站在她这边,这官司恐怕要输。
喻可儿求助地望着李昏君,低声道:“昏君,怎么办啊,这官司眼看着要输啊!”
李昏君自信一笑,“输不了,你且看着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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