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话,我想我们大家都熟悉的ATB公司下面的余财宝宝,就是中国最大的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它的性质跟我们是一样的,为什么它到现在都安然无恙?原因在哪里?就是因为这类案件属于金融创新类案件。而本案案发地又在我们文州,文州一直是全中国创新最活跃、资本最活跃的地方。我之所以在庭审最后提这个事情,不是想为舒子真及其他两位被告推脱罪责,我和被告人舒子真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一开始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就无异议,我只是在这里提请法庭注意,也提请我们司法机关注意,面对这种金融创新类案件的判决,我们要慎之又慎。
第二个问题,构成要件。根据国家六部委联席会议文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其中客体要件,提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众所周知,文州是我国民间借贷最为活跃的地区,特别是2011年,民间借贷风波在文州集中爆发,给文州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3月,文州成为首个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开始推出一系列针对民间金融的改革。特别是2014年3月份,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文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建立资本体制监管模式有示范意义;二是使得民间借贷行
为有法可依,能够创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可以激活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投资或融资商业范围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回到本案,可以说,这种借贷行为已经得到国家部门的认可,因此被告人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在程序上违规,没有及时报备,有不妥当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因此,作为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地方性法规诞生地的文州,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包容的理念来处理本案。另外,四个要件中还有一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被告人舒子真身上,无论从思想或者行为,都不存在主观故意。我想提请法庭注意一点: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三个问题,资金去向。在本案中,创建大顺财富网贷平台吸收资金是为了维系和发展壮大易行鞋业有限公司,这点,不仅来自被告的供诉,被告的行为操守也印证了供词,平台成立以来,舒子真没有把任何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及个人的其他任何消费中,平时日常生活非常节俭,公诉机关也有相关证据证明这点,我这里不再赘述。我忍不住想提一下也许是题外话的是资金投向的那个地方——浙江易行鞋业有限公司。30多年前,勤劳智慧的文州人创造了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伟大传说——文州模式,易行鞋业有限公司及他的创始人宁化克就是文州模式的最早实践者之一,这几年,因为外部的金融危机及内部的创新乏力、转型停滞等原因,文州模式备受质疑,甚至有经济学家认为文州模式已经走到了绝路。在文州经济振兴乏力的情况下,还是有许许多多的文州企业家励精图治,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想尽千方百计历尽千辛万苦去解决面临的困难,这其中就包括授人话柄的民间借贷、企业联保、网贷平台等等不那么完善,甚至容易触发法律底线的一些举措,但是我们不能因此磨灭他们最初的良苦用心和美好期望,以及孤注一掷的绝望和决心!
我们甚至应该对他们报以一定程度的尊重和尊敬!
我想重申一点,不管法庭最后认定被告人舒子真犯罪也好,不构成犯罪也好,她本身的出发点没有错。
“综合以上四点!我提请法庭做出公正的审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