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派出所在逐渐通过加强“专门工作”来应对治安工作中的问题。
到了1991年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出台,其中号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这一时期的治安队伍便是现在的治安联防队的源头,当时规定是主要由当地派出所来负责组建,成员招聘包括了复员退伍军人。但当地社会闲散无业青年也一度是联防队员的主要来源。于是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人员良莠不齐,各种问题频发!
根据治保委员会工作的规定,治安联防队是一种群众性的自防、自治组织、是预防、制止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联防队的一切活动均置于基层组织的领导和公安机关指导之下。治安联防队本质上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不是法律授权而得,而是委托而得,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治安联防队在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工作内容是是保护现场,或者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即使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能处理,只能扭送到公安机关。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压力的增大,各地公安机关为了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开始在社会上招聘临时人员。
唐昱所拿出的这份报告,上面记载的就是自从治安联防队建设以来所导致的各方面的问题。根据1996年的数据不包括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内,南粤公安机关聘用的治安员、联防队员大约有6万人左右,相当于南粤总警力的一半。也有专家统计,当下的内地治安员人数在五十万至八十万人之间!这是一个极其之庞大的人群和力量,一旦处理不好那么导致的问题绝对不是一点半点的!
虽然联防队在维护当地治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自从其成立以来,有关联防队员随意执法、滥用私刑和缺乏执法主体资格的争议便持续不断。由于治安队日常运作无法可依,入行门槛低、队员素质参差、权责不清甚至有权无责,有些治安员队伍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自行对场所、特种行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随意行使收容、关押、审讯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自行上路拦截、检查车辆……
等等各种乱象频出!本来警察是执法主体,但不少地方的执法者却把执法权有意无意地“转让”给了治安联防队。很多队员缺乏起码法律知识、未经严格培训,往往好逸恶劳,吃、喝、嫖、赌等无师自通,久而久之,不但维护不了社会治安,反而成为不稳定因素!根据南粤省1990年实施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该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随着治安联防队日益壮大,治安员“自费养队”的制度缺陷开始显现。根据规定,部分组织把治安联防商品化,默许甚至鼓动治安队乱收费、乱罚款、乱扣留、乱提成,以此解决经费甚至实现创收。特别针对流动人员(外来暂住人员)征收的治安联防费在羊城历时7年争议,终于在后世被废止。这项曾被纳入行政性-事业收费目录的费用将外来人员看做高危人员的做法不仅带有歧视,联防队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所承担的是公共职责,在纳税之外另交费无疑是非法的二次征收!这还不止,甚至各地方机关对收费的标准也根本都不统一!
不少的收费是完全混乱的!甚至更为严重的是某些治安联防队的人员直接参与、勾结了地方上的有组织犯罪人员、劳改释放人员等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原本应该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人员反而是对整个社会治安形成了非常不稳定的影响!甚至在民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名声!看着这些报告上一点一滴的的描述,京城的大佬们的脸色逐渐的阴沉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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